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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基出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影视 广播证 广电证
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基出条件

  从事影视生产和电影行业的公司,必须对有关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程序称为影视审批。
从事专题、栏目、综艺节目、卡通、广播剧、电视剧、节目版权买卖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
企业,代理交易等活动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
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

  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
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提供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2)主要人员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
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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