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第243命令-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部门对进口肉类产
品收件人执行备案管理。早已执行备案管理的收件人,方可办理肉类食品商品进口的办理手续。
01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海关总署第243命令-33)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02 办理备案申报材料
(1)进口肉类收件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3)公司组织架构图
(4)承担进口肉类的单位和工作职责等日常管理方案
(5)进口肉类检验检测专业知识试卷
(6)食品类安全员岗位任命通知及岗位职责描述
(7)上下游海外供应商名单和中下游中国销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名录
(8)品质安全承诺书
03 备案申请
申请办理
途径1:根据中国全球贸易单一窗口 专业版运用 > 公司批准 > 相对人统一管理 >
进口肉类收件人办理备案,向所在城市主管海关明确提出备案手续、变动销户等申请办理。
路 径2:根据“互联网技术 海关部门”一体化网上办事网站> 企业经营管理和税务稽查 > 大量 > 出入口
食品苗圃基地、养殖厂办理备案 > 相对人管理系统 > 进口肉类收件人办理备案,向所在城市主
管海关部门明确提出备案手续、变动、销户等申请办理。
审理、审批
负责人地中国海关在海关部门端开展审理岗受理、审核岗审批,如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所规定的,海
关通告申请者开展更正;如材料符合相关所规定的,负责人地海关部门将企业申报信息流转至审核审
核核心(天津河西海关部门)。
准许
审批审核核心对运转到准许岗的数据进行准许岗工作,如准许准予备
案,则准许受理,如不予以准许,则退还负责人地海关部门审理岗。
信息公开
针对准许准予备案公司信息,在准许备案后,系统把企业信息同步至海关部门个人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企业能够登录海关公司进出口贸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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