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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境外投资备案设立新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境外投资备案 ODI备案 商务部 投资备案
上海境外投资备案设立新条件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
)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
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
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
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
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
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
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
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
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
,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
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
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
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
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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