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境外投资备案 ODI备案 商务部 投资备案
1.如何判断项目应履行核准还是备案手续?对应审批机关如何确认?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
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
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
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
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
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
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2.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
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
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3. 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11号令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当在国家发
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