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
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
照合
同约定在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
营备
案是连锁加盟必备资质。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基本条件
1、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2、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
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4、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三、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常见问题
1、什么是《条例》所称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
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
2、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界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指导能力与成熟模式的重要标准,个体工商户的业主
如果与特许人拥有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
营店
。
3、已备案企业如何进行经营合同年报?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季度将上一年度
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已备案企业用自己的登录号和密码进入商
业特
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后,点击备案管理模块中的经营合同年报,然后按照系统的提示准
确录
入相应的数据即可。
四、相关政策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
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
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
根据
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
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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