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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大宗农产品进口备案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20        返回列表
前言:海关 进出口权 外贸 电商 跨境电商 备案 经营权
上海公司大宗农产品进口备案条件-宣传视频
上海公司大宗农产品进口备案条件

  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
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
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
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
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
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
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
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
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
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 签订进口合同;

  2、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 货物抵达目的港;

  4、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 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目
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发布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
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
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
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
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
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
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
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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