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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上海申请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1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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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上海申请

互联网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互联网经营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经营者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经营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互联网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并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即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需办理行政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互联网经营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互联网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经营者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互联网经营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互联网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经营,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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