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境外投资备案 ODI备案 商务部 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 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 境外投资项目在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的,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的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均是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规定进行办理,具体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20. 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更多境外投资热点咨询问答已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您可以在“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两个事项的办事指南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