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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

发布时间:2024-10-28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前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如何看待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

特许经营应是一种根据合同进行的商业活动,是一种互利的合作关系,被特许者(加盟方)与特许者(总部)签订特许合同。被特许者在特许者的指导下开店运营,被特许者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双方保持运作模式,经营策略,品牌推广一致,被特许者需要对特许者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产品(服务)支付报酬。特许方通过不断复制这一赢利模式获取更大的利润。

 然而,国内品牌加盟越多,倒闭越快的现象时常出现,真正能做到成功复制的大部分是国外成熟的品牌,特许加盟体系大致差不多,但是成功各不同,寻找其成功规律,发现两者在对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上不相同。 

特许制度

特许经营之所以能够****,主要就在其制度上的科学性,标准化运营能使特许企业低成本、低风险的实现快速扩张,同时对被特许者来说可以通过加盟特许经营体系更成功地投资创业。因此,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是企业执行力的关键,反之有效的执行力是指导和规范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好的特许经营模式必须要有两个前提,一是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二是执行对象的督导责任。制度的定位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整个运营过程就像质量认证程序中的“三到原则——即该说的要说到,说到的要做到,做到的要见到。”只要不偏离经营目标和对顾客的服务承诺,与时俱进,才能保证执行不走样,始终如一!  

国人讲究好看,一套拳法打得是眼花缭乱,好看得很,但总不及截拳道实战。某些特许企业深喑此道,投机心理迎合一部分经营者的胃口,制度里注重“天时、地利”,却往往忽视“人和”,企业制度相当详实,从宏观的到微观的,标准作业体系(SOP)厚厚的几大本,红的,绿的一大堆,乍一看是规范得不得了,可是,内容华而不实,中看不中吃是部分特许企业的普遍特色。.


备注:

1、 企业仅有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需提交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详见附件3)

2、 《条例》第七款第二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需包含冷静期条款,即《条例》十二条规定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 备案授权委托书需附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5、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 需要翻译的材料应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并上传该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

7、 企业违反《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上传逾期备案说明书。(详见附件4)

8、 省内经营和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企业(含港澳台)到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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