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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业务备案登记和变更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前言:  申请成为无船承运人  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时,须向交通部提交办理提单
无船承运人业务备案登记和变更

  申请成为无船承运人

  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时,须向
交通部提交办理提单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


  外国公司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的代理
人向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前述手续时,须提供委托书。

  新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和主要投资者协
议书等文件,并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后,持交通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
明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设立分支机构,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申请人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明书》后,交通部
同时在交通部网站上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名称及其提单样本。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申请人在本公告载明的银行保证金专门帐户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利
息按照国家中央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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