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办理要求:
1.纯内资企业
2.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3.网站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
4、业务范围说明
5、域名证书
6、人员社保
1)申请网络表演、网络演出类经营资质的企业须有不少于40人的近1个月社保
证明;
2)申请其他类经营资质的企业须有不少于8人的近1个月社保证明。
注意:
上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不在受理网络游戏相关业务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文化和旅游行政部不再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经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含前述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原经营范围仅有前述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现有《网络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演出剧(节)目、表演”拆分为“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同时删除“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含有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拟从事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或申请重新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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