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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办理,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影视 广播证 广电证
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办理,具体要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更多详情,欣度详解如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办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办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许可的项目和理由加盖企业原印章,注明日期);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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