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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上海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前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经营许可证 表演 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上海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定义,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经营性演出许可证办证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经营性演出许可证开办条件: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5人以上具有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证明;

  5、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设立营业怀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3、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4、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务院规定标准;

  5、有售票窗口和服务人员。

  演员个人须演出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可放至十四周岁);

  2、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

  3、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业务考试或考核。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申报报告;

  2、章程;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学历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4、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资金证明;

  5、房屋使用证明;

  6、5人以上具有表演技能的证明资料;

  7、演出器材设备清单;

  8、《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设立营业演出场所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3、消防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登记证》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4、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无故意刑事犯罪证明,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6、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

  7、适合演出的场所使用证明;

  8、(灯光、音响、电工等)技术人员技能证明资料;

  9、演出设备、器材清单及设施平面图;

  10、《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个体演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证明材料;

  3、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资格证明;

  4、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证明;

  经营性演出许可证办证时限:

  我国有关营业性演出的申办依据是: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9月3日文化部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

  一、营业性演出的定义: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二、经营性演出许可证申请资格:

  取得文艺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受理申请的部门

  1、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民族仇、民族歧,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六)宣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资料

  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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