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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前言:境外投资备案 ODI备案 商务部 投资备案
上海公司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

境外投资备案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投资主体,以投入货币或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获得境外企业的股权进而获得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特向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申请批准的证书,称为境外投资备案;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的条件:

1.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在国内无违法记录、资信良好;

3.企业自身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公司的比较优势;

二、境外投资备案分为两种形式:备案和核准;

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三、境外投资备案的办理程序

1、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3、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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