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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上海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要求

互联网药品的交易,国家政策监管是比较严格。随着现在互联网网络的不断深化,现在很多传统的企业都被搬上了互联网,而且现阶段的购物习惯也让人们喜欢上了互联网购物。而国家政策出台的各种互联网资质的办理,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和合法利益的。而想要从事互联网药品经营的话,办理药品信息许可证是不能缺少的。那么,对于药品信息许可证来说,适用于什么业务呢?

药品信息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一种资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药品经营许可证适用于: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4、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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