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广电总局颁发的允许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许可。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可以变更的,可变更项目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股东等。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变更的硬性材料有: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记载页等附件;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但如果涉及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