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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上海办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上海办理机构

受理单位:省广电局

二、办事程序:申请——审核——批准

三、申请条件:
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备案公示文件复印件(网上下载);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五、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单位:省广电局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六、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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