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二、主办机构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业务资源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申请条件
(一)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等;
(二)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覆盖至少6省(区、市)及15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适用银行、证券、保险、航空、物流、电力、石油石化、铁路运输等服务业);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五、申请材料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码号使用申请表和对应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