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
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后期制作
等)和工作场所;
四、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
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该事项在自由贸易试
验区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电子 原件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申请人自备 无 必要 1.所填表格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
2 申请报告 电子 原件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申请人自备 无 必要 申请机构书面申请... 《广播电视节目制...
3 申请机构章程 电子 原件 示例范本 申请人自备 无 必要 申请机构为企业的... 《
广播电视节目制...
4 主要人员材料 电子 原件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申请人自备 无 必要 1、法定代表人简... 《广播电视节目制...
5 办公场地情况 电子 原件 示例范本 申请人自备 无 必要 不动产产权证,以... 国
家广播电影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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