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份完整的特许经营合同除了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应该包括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合同的期限的续约、合同转让、合同变更、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除此之外,特许经营合同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支持、特许体系的供应与销售等内容。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也会有一系列附件。
案例:
2003年3月17日,北京某美容美体服务公司与长沙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两年,约定北京美容美体服务公司特许长沙公司在长沙市使用北京公司的“京都XX”商标、商号、LOGO及其他一切图形和文字宣传标志、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长沙公司支付北京美容美体公司品牌使用费5万元;合同到期后,长沙公司可以续约,需缴纳商标使用费每年3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协议解除后,长沙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京都XX”商标及其他图形、文字宣传标志。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长沙公司仍在继续经营,且在经营场所和宣传广告上继续使用北京美容美体公司持有的“京都XX”商标及其他宣传标志。北京美容美体公司与长沙公司交涉未果,将长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长沙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若干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