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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设立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25-01-15 09:24发布IP:210.22.98.22编号:1109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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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目前可以办理的就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此许可证主要用户医药产品的互联网展示,国内部分区域办理完此证后,再办理ICP/EDI经营许可证,也可以经营网络药品交易,但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的医药卫生管理部门。此建议并不作为办理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申请在本省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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