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4、申请日期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不得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工作室、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