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
二、事项类型:备案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3号)
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办理(实施)机构:海关总署、福中海关、惠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备案名单。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近一次年度审验;
(三)在市场监管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七)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八)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九)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