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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上海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 :2024-04-23 14:16发布IP:210.22.98.20编号:1108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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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事项名称: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

  二、事项类型:备案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三)《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3号)

  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办理(实施)机构:海关总署、福中海关、惠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备案名单。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近一次年度审验;

  (三)在市场监管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七)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八)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九)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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