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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流程上海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4-04-23 14:16发布IP:210.22.98.27编号:1107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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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的相关流程。


  (一)普通注销流程


  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
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
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
,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
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
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
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


  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开发票)、无欠税(滞纳
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
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
业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
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
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
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
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
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
止。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
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
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
,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
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
销登记证明。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
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4.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
税(含滞纳金)及罚款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结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二)简易注销流程


  1.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
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
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
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
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
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
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
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
)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
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
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
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
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开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
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
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2.办理流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
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可以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
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
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
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
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
但未领用发票(含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
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
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
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
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
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
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
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
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
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日内反
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
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具体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
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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