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营机
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须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资料:6名广播电视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和业绩证明材料;
(五)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和简历;
(六)公司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
(七)在执法局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发放,有效期两年,目
前湖南办理地区的审批周期约20个工作日。 处理过程如下:
1、企业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通过后,企业向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申请材料;
3、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等待通知;
5、申请获得批准的,发给申请机构许可证; 否则,将作出解释并退回材料。
三、对于企业来说,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有以下地方需要注意:
1、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时,地址必须填写实际地址,主管部门会下户核查;
2、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相关范围,如果没有,需要增
加;
3. 申请人需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包括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具有组织名称、组织机构、 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