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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

发布日期 :2025-01-15 09:24发布IP:210.22.98.25编号:1107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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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分项:备案、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备案材料

  (一)提交材料

  各地提交方式由各备案单位拟定。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备案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变更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注销

  依申请注销,申请人(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

  4.补证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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