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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 :2024-04-23 14:16发布IP:210.22.98.25编号:1107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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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方法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二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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