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注销流程
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等。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
未办结事项。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
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
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
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二)简易注销流程
1.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
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
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2.办理流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
为20日。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
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